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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族狩獵的釋憲結果,讓人相當遺憾!
但我們更要繼續努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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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族狩獵的釋憲結果,讓人相當遺憾!
但我們更要繼續努力!

昨天,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,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「自製獵槍」的規定,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「事前核准」的管制手段,都是合憲的,不過更細部的兩個行政命令-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、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,則是部分違憲,必須限期修改或不再適用。

也就是說,政府管制狩獵的法律,沒有違憲。只有更細部的行政命令違憲。

解釋文的內容,雖然認可狩獵是原住民族的文化權,但非常可惜,多數的大法官,並沒有深入理解原住民族狩獵的內涵,錯認「保障」與「 固有權利」的精神,依舊為過度管制造成獵人坐牢的現狀背書,甚至是用當代漢人觀點的想法,來對原住民族的狩獵傳統指指點點。比如,甚至有大法官認為,原住民族可以把狩獵逐漸轉型成探險旅遊活動,這樣的論點,實在匪夷所思。

釋憲的結果,也將對族人帶來持續的傷害!布農族的獵人王光祿、卑南族的獵人潘志強,都將因為法律沒有違憲,案件繼續審理後,很可能被迫入監服刑。即使是這樣,兩位獵人都表示,就算坐牢,出來後還是會繼續狩獵。獵人的證言,說明了大法官的解釋,和原住民族的觀點依然有巨大的落差。

稍微欣慰的是,有些大法官提出了部分不同意見書。黃昭元大法官就提到:「原住民在山林中狩獵,有權力者則在山林中獵巫。」「本席但願:本號解釋迅即成為台灣邁向原漢和解共生、多元文化立國的漫漫長路上,可以忽視、遺忘的一個小小路標。」

大法官忽視原住民族的既有權利,那麼我們更要繼續努力。提出法案是立法委員的職責,我將提出保障原住民族固有權利的修憲案,也會持續推動狩獵相關法律的修法。盼望族人朋友共同關心,我們一起當獵人的後盾,一起捍衛原住民族權利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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